可以补办。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车要提供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私车要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须与登记时的证件一致),暂住人员还要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可到车管所交费拍照),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还要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各两份。
(三)登记审核窗口审核上述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向车主开具《待办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开具《退办单》。
(四)持《待办凭证》到机动检验岗,核对发动机与车架的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还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检验人员在证表上签注意见。
(五)车主于30天后凭《待办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末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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