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无线电视的电波、微波时代,还是有线电视的电缆、光缆时代,甚至是利用卫星终端传输的时代,受到传输技术、接收设备、地理位置、电视台的节目内容及受众的主观收视喜好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与制约,电视媒体的节目信号不可能普及到所有的目标受众,必然会存在传输与传播过程中的盲点。因此,“覆盖”成为自电视媒体出现以来就密切相随的一个问题。换句话说,电视媒体需要通过售卖其观众的注意力以获得广告主对电视广告时段的购买,那么为了实现电视媒体自身的经济价值,首先需要获得电视观众的肯定,而获得观众肯定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便是确保节目能够被观众所看到。显然,覆盖是实现收视与广告创收的必要条件,只有覆盖完成了,观众能看到了,其他一切才有可能,否则,所有一切都免谈。
作为反映电视媒体覆盖水平的首要指标,覆盖率是电视媒体价值评估体系中最基础的元素,反映出电视媒体发布的信息在实际上能触达到的区域范围和受众群体。对电视媒体而言,频道的覆盖率不仅是频道收视的刚性指标,是频道收视的基础性保证条件,也是广告到达率的决定性因素,决定了广告可传播范围的大小,是媒介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
行业内关于覆盖率的定义与研究
行业内关于覆盖率的定义与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简单的粗放型的覆盖率定义及研究,以媒体信号辐射面为研究对象;二是精准的细分化的覆盖率定义及研究,以媒体信息受众可接收为研究对象。以媒体信息可接收为研究对象的“覆盖率”定义在业界有两个可供参考的概念来源:一个是《世界传媒实验室》中对“电视覆盖率”的定义:某个电视频道或电视台所能覆盖到的地域范围在所考察的整个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比例,其中接收到包括勉强能收看的电视频道。公式表达为:某电视频道的覆盖率=某地区能接收到该电视频道的家庭户户数/该地区所有家庭户户数×100%。另一个是当前广电部门统计中对“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的定义:在对象区内能接收到*、省、地(市)、县(市)电视传输机构以无线、有线、卫星等方式传输的电视节目信号的人口数占对象区总人口数的比重。计算公式表达为: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电视综合覆盖人口/对象区内的总人口数×100%。在实际的市场应用中,北京美兰德媒体传播策略咨询有限公司(英文简称CMMR)所一直沿用的“电视覆盖率”与这两个概念基本一致,并以此为调研基础发展延用了一套完整的覆盖率调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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