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超额收益法在商誉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时,首先需要明确商誉的基本特性及其与企业超额经济利益的关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商誉被定义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超额收益法的理论基础在于商誉作为“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它适用于整体购并和不发生整体购并的情况。只要企业能够说明其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就可通过超额收益法对其进行商誉评估。
商誉的性质决定了评估过程中的选择。商誉的评估理论基础,如“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账户论”和“超额收益论”,在商誉评估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超额收益法因其科学性而被广泛采用。该观点强调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即经济资源、获利潜力和货币计量,使其在评估过程中更为精确。
商誉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存在依赖于企业与同行业比较时,原先的独占性优势条件是否依然有效。若这些优势条件已成为企业生存所必需的,且被其他企业拥有,成为一般获利条件,那么商誉的基础就消失了。商誉的价值受到内外因素的共同影响,包括*、经济形势、产业*、消费趋势等外在因素,以及产品的品质、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内在因素。相比之下,公式作为静态计量法,难以与商誉的内涵一致,而超额收益法则立足于动态计量,通过计算与同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来确定商誉价值,更贴合企业经济资源的获利性。
超额收益法的原理在于,通过估算企业收益超过行业平均收益的部分,并将这一部分资本化,来对商誉的价值进行估算。评估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对企业的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它们加总得出企业单项资产值总和;其次,收集估算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第三,将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值总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得出按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计算的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的收益值;接着,根据企业过去若干年的收益预测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随后,计算企业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减去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的收益值,得到企业由商誉创造的超额收益;最后,选用适用的资本化率将企业年超额收益还原,计算出创造这种超额收益的资产额,即商誉的评估价值。
使用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时,主要受到三个基本因素的影响:超额收益、无风险利率及资本化率。其中,超额收益是本企业收益与行业平均收益能力差额的本金化价格,而非两者之间的简单差额。商誉价格可能为正值或负值,这取决于企业收益额与按社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额之间的比较结果。
在应用超额收益法时,需要考虑到企业预期收益的确定、收益指标的选择、无风险利率的确定以及资本化率的敏感度。预期收益可能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和现金净流量等不同指标,这些指标在数值、财务含义、计算口径和公式上存在差异。无风险利率通常是指剔除企业经营风险和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利率,用于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资本化率则包含了安全利率和风险利率,其确定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超额收益法是以改组企业的超额收益为基础,以之评估企业商誉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直接用企业超过行业平均收益来对商誉进行估算,理论依据是商誉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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