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作为公权力,必须遵循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规定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正确的做法是,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提起诉讼,获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在获得执行依据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合并执行,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追偿。
执行程序的核心是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若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可能会超越执行程序的权限,引发法律争议。因此,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正当程序来追偿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应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关系,合理选择执行对象。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与债务的形成有关,或者债务的偿还与配偶的财产有关,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作出针对配偶的执行依据。在获得执行依据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合并执行,以实现债权的全面追偿。
总之,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获得针对配偶的执行依据,然后申请合并执行。这样既能够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也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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