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这意味其行动已非空谈,而是付诸实际行动,为犯罪做好准备。其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这表示犯罪活动尚未正式开始,仅处于准备阶段。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同样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清晰。这意指其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为犯罪做好计划。另一方面,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主动终止其行为,未真正实施犯罪。
处罚原则方面,对于预备犯,法律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可能。这体现了对预备犯罪行为的轻视和对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视。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犯,应按照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未完成,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总的来说,犯罪预备的特征与处罚原则,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通过区分预备犯罪和既遂犯罪,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提供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旨在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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