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放假期间,用人单位若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过节费等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年1月1日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3日是休息日。如果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2日、3日里加班,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补钱”;但如果1月1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另外,过节费和加班工资不能互相代替。专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劳动保障举报,或直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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