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地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纪念建筑归国家所有; 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传、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5、私人携带文物出境,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 6、原则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离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 8、可售文物需*物部门鉴定,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 9、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 10、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1月30日新疆一牧民捡到一7、8公斤的狗头金暂时还没有听说要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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