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取代了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7月1日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该旧规定将不再适用,正式停止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再保险公司并不受此管理办法约束,他们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关于本办法的详细解释权归中国保监会所有,任何疑问或解释将由他们负责提供。[2]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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