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体检中存在以下疾病或情况,将被视为不合格:
1. 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等,除非已手术治愈。但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偶发期前收缩(少于6次/分钟,心肌炎患者需严格把控)、心率50-60次或100-110次/分钟、心电图异常者,若无心脏病理性改变,可合格。
2. 血压需在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范围内。
3. 血液病(如贫血)不合格,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者可合格。
4. 结核病不合格,但肺结核、肾结核等已临床治愈且稳定者,符合条件。
5. 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不合格,胃溃疡等严重胃病需治愈并无近期并发症。
6. 急慢性肝炎、恶性肿瘤等疾病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需排除肝炎。
7. 肾炎、肾功能不全等肾脏疾病不合格。
8.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不合格,治愈后无症状者例外。
9. 精神类疾病如癫痫、精神病、慢性骨髓炎等不合格。
10. 严重性病如淋病、梅毒等不合格,但非淋球菌性尿道炎未包括在内。
11. 视力问题,矫正视力低于0.8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者不合格。
12. 听力障碍,佩戴助听器后在3米内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13. 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同样不合格。
扩展资料人事部 卫生部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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