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详解
第九条,新设立单位须在设立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在20日内为职工设立账户。已设立公积金的单位无需重新登记,但须经管理中心批准才能变更缴存银行。每个职工只能在一家受委托银行设立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单位在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应在30日内办理公积金变更或注销手续。职工调出单位,需在30日内完成账户转移或封存;即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30日内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市*审核和省*批准。
第十四条,单位应确保每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缴存额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新入职和新调入的职工从相应月份开始缴存。
第十五条,困难单位可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困难缓解后恢复并补缴。
第十六条,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免缴公积金,但单位仍按比例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代扣,于发放工资后5日内缴入单位账户,公积金账户单独记录缴存和提取情况。
第十八条,公积金自存入账户起按国家利率计息,单位缴存部分也在列支范围内。
第十九条,个人公积金不计入所得税基数,提取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确保了公积金的规范管理与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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