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下的业务执行机构或附属机构,实际操作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有以下显著特征:
分公司不拥有独立财产,其实际资产为总公司的一部分,记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设立无需遵循公司设立程序,仅需完成登记和业务手续便可成立。
分公司无独立章程,缺乏董事会等公司决策和执行机关。
分公司名称通常在总公司名称后加注“分公司”字样。
独立核算涉及全面系统地对单位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拥有以下特点:
独立的管理组织形式,拥有一定资金量,并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
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够与外部订立经济合同。
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拥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涉及上报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包括:
通常由上级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进行业务活动。
所有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单位报销,不单独计算盈亏。
仅记录和计算关键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作为独立核算单位或非独立核算单位,灵活适应不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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