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其中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而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同样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对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满足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可申请*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申请人需按要求报送*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招标业绩、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其他相关文件等材料。
申请材料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机构将获得*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机构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资格1年后,如具备高一级别条件,可在当年的资格申请受理时提出升级申请。
在不具备规定条件、未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或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机构,将暂不授予*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需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或更换资格证书。
为了加强*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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