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无障碍的改造内容:
1、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 (1)对居住在一楼且无楼梯扶手的残疾人住户,为其安装楼梯扶手;在住宅楼、庭院及单元门的外围处,修建无障碍坡道;使残疾人在自家庭院和居住室内实现无障碍通行。
(2)为卫生间(浴室)内安装抓杆、扶手。
(3)为浴室内安装浴凳或配置沐浴椅、防滑垫。
(4)为有需求和符合安装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家庭,为其配置座便椅或改装座便器。
(5)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配备拐杖和轮椅。
2、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 (1)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
(2)配置闪光报警水壶。
(3)为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
(4)为有需求的言语残疾人配置交流版。
(5)对有需求和符合安装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为其改装座便器。
(6)为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配置专用电磁炉、电压力锅、电饭煲。
3、视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 (1)在楼梯口、单元门口铺设盲人或提示盲道。
(2)为卫生间(浴室)安装抓杆、扶手。
(3)安装语言对讲门铃。
(4)为浴室内安装浴凳或配置沐浴椅、防滑垫。
(5)配置多功能语言报时钟、语言电子盲表、盲人专用电话和语言电子计算器。
(6)为有需求和符合安装条件的视力残疾人家庭,为其配置座便椅或改装座便器。 (7)为视力残疾人家庭配置专用电磁炉、电压力锅、电饭煲。 残疾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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