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营业运输与运输服务的相关内容。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发展高效节能的船舶投入营运,并逐步淘汰老旧、耗能高和技术性能差的船舶(第十九条)。
想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或港口业务,申请人需满足国家规定条件,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第二十条)。经营者需持有有效证照,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禁止垄断客源、违规收费、超标准服务以及超标排污(第二十一条)。
旅客运输方面,船舶需公示航线、票价,按照批准的计划运营,变更需经审批并公告。航线经营权不得非法转让(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需维护运输秩序,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刁难旅客和货主(第二十三条)。
若因经营者责任导致乘客权益受损,需及时处理并赔偿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如防汛、抢险等,承运人和港口业务者需履行运输任务,并可能得到相应补偿(第二十五条)。
船舶买卖和租赁需接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监管,无有效证件的船舶不得交易(第二十六条)。船舶设计和修造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船舶和船用产品需按规定接受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使用(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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