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不一定属于玩忽职守,因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的话,必须要从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来准确的来进行分析,主观的话必须要具有故事或者是故意,而客观方面必须要具有刑法当中,397条,第1款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
一、意外事故是否玩忽职守?意外事故不一定属于玩忽职守,必须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进行分析,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或者是故意,而客观方面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一)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职责,即“应为而不为”。一般有两种类型,擅离职守型和未履行职责型,前者指行为人不遵照规章制度对职责的要求,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擅自脱离岗位,因而未尽职责,其特点是“离职”而不守;后者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般表现为放弃职责与拒绝履行职责,其特点是“有职”而不守。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一般表现为“作为”而非。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身为派出所指导员并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对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实施了两个不当行为,一是让两个没有侦查资格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只让一名治安队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看管。这两个行为都违背了职责要求,没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处罚玩忽职守罪标准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第397条)
(一)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一)
(二)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标准同滥用职权罪
通过上文内容,我们知道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和“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实际生活中,我们觉得玩忽职守是件小事,根本不当回事。可我们没想到的是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很严重的。另一个层面来说,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您已经因为玩忽职守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定要坦白从宽,如有必要的,请聘请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相信他们为您辩护,可以减轻刑责。
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员,他们在进行一些职务履行的时候都是非常的认真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一些严重的事故的发生,这就属于玩忽职守,必须要为此而承担企业刑法当中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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