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包括监察系统(如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例如反贪局)以及财政部。
2. 综合性监督机构则由各级人大和政协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构成,此外,各级政法委负责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进行监督、审查等。
3. 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例如各地的法制办公室,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
4.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5.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而非代替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具体事务由“一府两院”依法办理。
6.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促使“一府两院”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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