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生父母卖孩子双方怎么判?
亲生父母卖孩子双方一定要是按照拐卖儿童罪来进行处罚。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然而最高*公布的拐卖儿童案显示:出卖亲生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在当代的社会,亲生父母如果卖孩子的话,那么也会构成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这实际上也是属于我们国家《刑法》第240条所作出的规定,触犯该罪名的应当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惩罚,当然了,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构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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