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应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包括但不限于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的适用性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利用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粪便等则不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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