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第五章,权利保护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二十八条强调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保障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透明。
第二十九条针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规定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如果与检举事项或相关人员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必须回避以避免偏见。检举人有权提出合理理由并提供证据,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相关人员将被要求回避处理。
对于检举管理工作的保密性,第三十条列出严格要求。无论是检举事项的处理流程,还是相关材料的保管,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检举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包括被检举人。
在调查阶段,不得展示检举信原件或复印件,匿名检举的资料,除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笔迹鉴定,以保护检举人的匿名权。在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者时,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检举人的权益,促进公正的税收环境,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税务违法行为的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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