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若已落实工作单位,需将其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需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以及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来办理入户手续。
二、对于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如果已落实工作单位,只需凭借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即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仅需凭《就业报到证》和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则无需发出《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若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则需由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开学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暂缓两年就业。在此期间,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若在暂缓期内落实工作单位,需由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若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可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非转农”手续时,应事先与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进行沟通。
六、对于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会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按照“非农业”户口性质进行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若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则可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父母户口所在地;若父母一方仍在原籍居住,则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若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的公安机关需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需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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