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可以是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如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私藏者即使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也构成犯罪。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可以是拾来的、他人赠予的、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枪支、弹药,只要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行为。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则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在区分罪与非罪时,需要注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的区别。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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