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男军人休陪产假所需材料包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产妇入院生产的医生证明等。
法律依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此条例,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以及女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符合晚育规定的前提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享有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90天的产假。在增加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将按照正常产假的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群体,同样享有98天的产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男方为军队人员,且与妻子异地居住,同时享受探亲假,那么在妻子分娩的当年,将给予15天的护理假。这样的政策安排旨在保障军人家庭的权益,以及照顾到军人在特殊时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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