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维护措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需确保历史风貌建筑坚固、安全、整洁和美观,并进行日常维护,风景区管理机构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于修缮,必须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所有人负责修缮工作。若所有人不明,由管理人或占用人负责,修缮前需经过风景区管理机构公示,公示期满后所有人未出现的,则由管理人或占用人负责。管理机构会监督并指导修缮活动,要求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观和结构。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申请和决定过程严谨,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发现需要修缮应及时提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决定。同样,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也需申请,由管理机构在10日内通知所有人。
若所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管理机构会委托编制设计方案并实施,所有相关方需予以协助。修缮、更新和重建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特殊情况可申请补助。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得到了相应的激励和资金支持。
管理机构会建立详细的维护资料档案,占用人和管理人需提供合法使用和管理的证明。对于未及时提供证明的,可能面临迁出或补偿。所有人出售或转移历史风貌建筑需向管理机构备案,特殊情况政府有优先权。
对于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历史风貌建筑,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所有人不明或垫资后未返还垫款的建筑。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法人机构来执行这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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