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3. 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4. 借款人计划投入的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其中经济适用房贷款为30%,均指所有者权益额),并与银行贷款先期或同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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