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进行量刑。
若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要构成此罪,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非有统一标准。若仅损坏价值约为1500元的麦苗,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应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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