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需遵循相关规定。首要原则是,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劳动者承担五项义务,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单纯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劳务派遣方式,并非长久之计。
法律要求用工单位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员工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的待遇平等。这意味着,无论岗位、付出和收益如何,他们都应享有相同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权益。"同工同酬"不仅体现在基本工资上,还包括整体劳动待遇的公平对待。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利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或自行组建,用工单位需在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这一权利的落实。同时,为了避免混淆和可能产生的问题,操作过程中应清晰区分本单位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避免误解对单位造成困扰。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派遣机构,为其系统内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这是对法律界限的明确,也是保障所有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步。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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