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文件规定:
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因此,个体建筑队到外地施工,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
1、营业税按照建筑收入额依照3%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额分别依照7%的税率和3%费率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在2%左右。
个人所得税=建筑营业收入额*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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