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在每年年底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详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其中必须单独列出年度项目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情况,并进行深入的财务分析,以便于监管与评估。(第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公积金中心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严格监督和审查,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第二十条)
对于本办法的诠释权归财政部所有,这确保了政策制定的权威性和一致性。(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但须报经财政部审批并备案,以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级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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