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daili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即,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谁抵扣进项。如果由委托进口单位抵扣进项,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daili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综上,如果贵司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贵司进行抵扣进项,同时提供缴款书原件、daili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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