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5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如果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那么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如果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那么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则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根据深国税发[2005]143号文的规定,深圳*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如果企业属期申报销售额未达到深圳规定的起征点,那么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将自动生成,例如,某企业属期2011年7月申报销售额为1165元,未达到深圳规定的起征点5000元,因此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自动生成3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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