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特赦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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