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货物装箱前需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第二十条)。
对于出境运输工具,如果预计载有货物或物品,舱单传输人应在申报手续前提交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具体时限为:集装箱船舶在装船24小时前,非集装箱船舶在装载开始前2小时,航空器装载前4小时,铁路列车装载前2小时,公路车辆装载前1小时(第二十一条)。如果载有旅客,舱单传输人应在旅客登机前1小时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经营人需提交运抵报告,海关据此办理查验和放行手续(第二十二条)。装载货物、物品前30分钟,舱单传输人需提交装载舱单电子数据,且货物应已获海关放行(第二十三条)。
旅客登机后、运输工具上客前,舱单传输人还需提交乘载舱单电子数据(第二十四条)。海关接收数据后,会通知舱单传输人关于装载或上客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海关需派员现场处理(第二十五款)。
运输工具负责人需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2小时通知海关,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也需提前通知(第二十六条)。货物装载完毕或旅客登机后,负责人需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可离境(第二十七条)。
在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6小时内,监管场所或理货部门需提交理货报告给海关(第二十八条)。海关会核对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如发现不符,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48小时内报告原因(第二十九款)。同样,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的核对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告不符情况(最后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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