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五章主要关注于人犯的生活和卫生管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人犯的给养费用包括伙食、炊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等,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共同确定,考虑物价因素。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犯伙食需独立于干警食堂,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保证食品清洁卫生,开水充足。对于患病或外国籍人犯,伙食费可能有所提高。
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确保基本生活空间。看守所的给养费和修缮费应由专门账户管理,严格禁止截留挪用,经费使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人犯日常生活的管理制度,包括沐浴设施、定期洗澡理发和清洁卫生。看守所需根据季节和需要调整人犯的生活安排,确保舒适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患病的人犯,看守所要提供及时治疗,药品使用需监管,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并可能住院治疗。对生死危险情况,既要积极抢救,也要通知办案机关。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人犯的自伤自残行为,将不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规定,人犯死亡需由法医或医生进行医疗鉴定,非正常死亡还需经检察院检验和通报办案机关。死亡后,看守所负责通知亲属并处理火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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