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机构在对遭拘禁者,若认为有必要逮捕,则应在拘押后三日内向人民*提出申请审核批复,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核批复的时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犯罪、频繁犯罪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核批复的期限可以延至三十日。人民*应在收到*机构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满37天之后,人民*应当已经做出了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未予批准逮捕,*机构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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