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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10-15 08:23
据2009年12月8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教育部昨天(12月7日)发出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
教育部“依法执行”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报道说,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那样太浪费纳税人的时间和金钱了。只要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本身,再加上一点点权利意识和法律常识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一、《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
首先,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全国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年限为九年。
如果儿童少年主观不愿意接受或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接受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关部门应当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欧美国家多称中小学教育为“强制教育”,这才是“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
其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可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全国儿童少年必须履行接受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儿童少年因为某种原因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如果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或*,则明显有违《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和规定,会侵害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教育法》中“凡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
只要睁大眼睛认真地研读一下教育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就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明是在说,儿童到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就应当送其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也就是说,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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