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唆犯,系指通过多种形式如劝告、诱导、示意、煽动、贿赂、威逼等手段,将本人的犯罪意愿传输至原本并无任何犯罪意图之人身上,使得受唆者在教育唆迫之下按照教唆者所设定的犯罪计划展开行动。
此种行为若达致既定犯罪结果发生,则唆使者即构成本罪名。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例规定,教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者,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予以惩处。
同时,教唆年不满十八岁之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者,应当给予更重处罚。
倘若受唆者未能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罪行,对于该教唆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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