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以下是关于口腔助理医师考试证书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当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时,个人将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没有第十五条所列禁止注册情况的前提下,申请应在三十日内被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将发放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可以为机构内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注册后的医师可在相应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执业,并进行相应业务。未获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被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不满两年、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不满两年或有其他不宜执业情形。对拒绝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如遇到死亡、受刑事处罚、吊销执业证书等情形,应由所在机构报告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第十七条:变更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的医师,需要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消除的医师,申请重新执业需通过考核并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医师需在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并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医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将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注册和注销的人员名单,省级汇总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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