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知道,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要求适当降低,那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判断?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此外,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违约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是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金的性质不应更多体现惩罚性,更应倾向于补偿性。
三是守约方预期利益及损失。
四是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除了违约金,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还有哪些?
1、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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