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两种不同的信用证类型,它们各自具有特定的性质和用途。
首先,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的特点是信用证上明确标注了"Transferable"。这种信用证赋予受益人权力,允许其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一个或多个指定的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一般情况下,中间商作为受益人,向实际供货商提供服务后会持有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可以请求转让行(通常为授权银行)为第二受益人开出新的信用证,但原信用证的条款通常保持不变。然而,新证的金额、商品单价可能会有所调整,有效期和装运期可能提前,投保比例增加,且申请人可能变更为最初的受益人。但重要的是,可转让信用证仅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将其转让给其他方。
相比之下,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则是受益人利用原信用证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以原信用证为基础,开出一张内容类似的信用证,目标是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类似,但关键区别在于,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并未授权转让,因此新信用证的责任并不在原开证行。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其目的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结来说,可转让信用证允许转让而背对背信用证不,两者在操作中都需要银行的介入,但背对背信用证的转让权限受限于开证行的明确授权。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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