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离婚程序中,离婚协议书扮演着重要角色,《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它作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与《合同法》中关于民商事合同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区分不同,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而强调书面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但离婚协议书被限定为特定的法律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不被视为有效的离婚协议形式,因为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协议进行实体审查,而离婚协议书更符合这些标准。
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三个方面。自愿离婚意味着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部分涉及抚养权分配和费用支付,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探视权的保障;财产和债务处理则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清偿。这些内容分别体现了夫妻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如财产分配)两个方面,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可以看作是这两种关系的混合合同。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书面形式要求,并且其内容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体现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理解离婚协议性质的关键所在。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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