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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