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涉及作品登记与管理的细则,旨在保障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明确指出,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作品登记工作,可根据工作需求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受理申请,并对其进行指导与监督。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作品登记与否不影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遵照国家规定执行。著作权人若自愿申请作品登记,需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或复制件、说明书、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文件、身份证明等。
作品登记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品发放登记证。该证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若作品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此外,登记后如发现有撤销登记的情况,如与事实不符或重复登记等,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告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出版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作品的图书和电子出版单位需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版合同登记。复制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进行相应的合同登记。
著作权人以财产权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