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金原则上归属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关于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其权利则属于对此附着物及青苗享有实际利益的所有人。
在涉及到征地安置的问题时,安置补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绝对禁止随意挪作它处。
如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人员,那么该安置补助费应直接交付给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后者负责管理与使用资金;但若需其他单位援助安置,安置补助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该安置单位;
至于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形下,该笔安置补助费将转移至被安置人员本人手中或经他们同意后,用以支付被安置人员所需的保险费用。
地方市、县级*以及乡镇级*应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予以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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