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有着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第五十条规定,市*每五年需向同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报告城乡规划执行情况,并接受审议和监督。
上级*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对下级*的规划工作进行定期核查,第五十一条指出,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修改过程。为了加强区域监督,市*可以派遣规划督察员到旗县进行实地检查。
市和旗县的城乡规划部门以及乡镇*承担日常巡查和检查职责,第五十二条规定,他们需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规划法规的执行。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他们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文件资料,解释问题,并进行现场核实。
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尊重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者需配合检查,不得干扰执法活动。建设单位和个人需在施工地设立公示牌,公开规划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如项目编号、名称、规模等,并提供投诉举报渠道。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需确保公示内容的完整性,以便持续接受社会监督。这一系列的监管措施确保了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的公正执行和公众的知情权。
扩展资料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经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64条,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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