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那么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东西,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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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东西,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李文琦律师解答:
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时,债务人如果不在场,则债权人有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发现债务人财产信息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子等财产查封,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种行为就是通过公权力将债务人的财产控制起来。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可申请执行。当然通过公权力进行救济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需要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这是无可避免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李文琦律师解析:
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李文琦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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