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凡国家公务人员背弃职责、公器私用、枉法裁断、歪曲执行,对任何向上级部门进行积极反映情况、内部不满提出申诉、批评性规劝、检举揭发等不同类型当事人蓄意报复陷害者,均可构成本罪,并将面临为期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
然而,如若相关公务人员出于掩饰其过失,而故意实施严重背离职务性质的行为,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话,则将面临为期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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