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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通知》(财税 [2017]90号) 第七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高速电子*注意事项:
通行费电子*的*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全国高速一张网 通行费电子*时代到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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