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子女能否 继承 亲生父母遗产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1、《 婚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 解除收养关系 ,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继承法 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 赡养 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 扶养 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3、需要指出的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 继承人 。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家庭的孩子是被收养的,在这种状况之下都是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来办理的,所以在继承这个问题上收养的孩子也是可以进行遗产方面的继承的,这在继承法绝对是被允许的,所以无需太过担心。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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