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印花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出让注意事项
一、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出让价格
1、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是受让方不同意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出让
依据国家相关税收规定,营改增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印花税。
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缴纳完毕上述税费之后,国土部门才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一、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印花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应当缴纳*,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五条(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如果你出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则可以选择按购销差价依5%计算*。
比如土地使用权购入500万元,现在卖1550万元,则应纳*=(1550-500)/(1+5%)*5%=50万元。
三、 随征城建税(城市7%、县城5%、农村1%)和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土地*.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凭证,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售,就是财产所有权转让,应按出售价格依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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