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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